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0-04-10 10:57:37访问:1315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信息披露费等。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信息披露费是指由本所代收代付的报刊公告费及网站挂牌费等。

第三条  本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本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部分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首付金额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本所的结算账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本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本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本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本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本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