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 
 | 
| 标的名称 | 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的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 
 | 
| 项目编号 | JHCQ2017240000000001 | 挂牌价格(万元) | 200 | 
 | 
| 首次登载报刊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年10月27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7年11月9日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 一、转让方承诺 |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的不良债权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金华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并由金华产权交易所组织及浙江金华首嘉拍卖有限公司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债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金华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 
 | 
| 
 | 
| 
 | 
|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的不良债权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成立时间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000元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 所属行业 | /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经营规模 | / | 
 | 
| 经营范围 | / | 
 | 
| 职工人数 | /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有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 
| 价值分析报告(万元)
 | 价值分析机构 | 金华市中勤资产评估事务所 |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7年10月19日 | 
 | 
| 价值分析基准日 | 2017年6月30日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 净资产(万元) |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 | 191.16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报名信息披露 | 一、竞买报名: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如意向受让人为法人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2)如采用委托授权代理的,则还须提交有效授权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3)受让申请书;(4)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证明及承诺;(5)对竞价会资料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6)参与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准文件;(7)组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二、若公告挂牌期满,产生合格竞买人报名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足额保证金,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交易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四、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未征集到竞买人,则自然撤牌。
 五、报名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竞买报名时间:符合本次标的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2017年 11月9 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向金华产权交易所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日常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地点: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八楼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逾期无效,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2017年6月30日(价值分析基准日),该债权包总额本金参考金额6989988.26元,利息参考金额详见债权明细清单。2、该债权明细在金华产权交易所备查。
 | 
 | 
| 
 | 
| 
 | 
| 
 | 
| 
 | 
| 价值分析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
 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
 示提醒等内容
 | 1、该债权对抵押物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金华市解放西路426号城中花园地下室0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为325.86万元。                                                            2、该债权中,债权人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在此次债权转让前放弃对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责任,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无连带清偿责任。受让方取得该项债权后,无法以及不得向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索债务。3、该债权其他信息详见金华中勤评咨字(2017)第082号《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拟处置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不良债权项目价值分析报告》
 | 
 | 
| 
 | 
| 
 | 
| 
 | 
| 
 | 
| 
 | 
| 
 | 
| 
 | 
| 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交易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金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不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体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三、转让方简况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91号恒丰大厦7楼702室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德安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 
| 经济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担保 | 
 | 
| 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1000024964 | 
 | 
| 持有债权比例 | 100% | 
 | 
| 拟转让债权比例 | 100% | 
 | 
|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 
| 主管部门名称 |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00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安置要求
 | 无 | 
 |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采取合法途径追索债务 | 
 | 
| 与转让其他相关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现场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受让资格确认通过后1个工作日,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并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天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扣除已交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同意金华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指示,意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进行现场有效报价的;c、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天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申请的;b、在现场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天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订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项目《债权交易合同》样本在金华产权交易所备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同意《债权交易合同》样本的内容,并递经签章的《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的不良债权意受让方声明和承诺》,《债权交易合同》与《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989988.26元及其利息的不良债权意受让方声明和承诺》内容不得修改。                                                                  7、该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受让人完成债权交割后,一并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四、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 
 | 
| 竞价时间 | 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分。 | 
 | 
| 竞价地点 | 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八楼会议室 | 
 | 
| 交易相关资料获取方式 |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获取竞价会资料范本等相关资料。 | 
 |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首嘉拍有限公司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任勇、万玉良 | 联系电话 | 0579-82050710 82050709 | 
 | 
| 联系传真 | 0579-82467565 | 联系地址 | 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八楼806室 | 
 | 
| 保证金开户行 | 金华银行市府支行 | 银行账号 | 0188990743123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