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10 10:52:15访问:13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规则的执行和监管

本所是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为竞价交易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负责执行本规则,维护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本所公开发布后,征集产生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产权转让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交易方式,是包括公开竞价、一次报价、综合评审、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的统称。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第五条 原则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竞价交易活动的进程

第六条 确定竞价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本所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次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本所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或《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确定采取具体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七条《出让文件》的制作

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竞价交易方式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制作并提交本所审核。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的,《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制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是根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所作的合同范本,主要包括产权标的涉及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竞价保证金数额的设定等。一旦受让方确立,此范本即作为产权交易双方应予以认可和签署的条件和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中的出让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影响产权标的价值的其他信息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中设定竞价保证金的提交数额,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中作出承诺:当竞买人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时,若因出让方自身的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对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出让方同样应当以《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中提出的竞价保证金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的,自《产权交易合同》范本发出之日起至《产权交易合同》范本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调查核实

经资格确认后,竞买人在公示期内对与产权标的信息发布内容相关的标的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其他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出让方和标的企业应当对竞买人及其受托执业人员的调查核实和现场踏勘予以积极配合。

竞买人要求出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作出必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告知本所,也可经本所对需要澄清的内容予以认定后,督促出让方作出澄清。出让方作出澄清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

出让方需要对已发出的《产权出让文件》作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出让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竞买人,并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竞买文件》的制作

竞买人应根据《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文件》应当对《产权交易合同》范本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文件》所表述的内容和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竞买文件》的提交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本所。本所负责签收和保存,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受理,其责任按申购(竞买)登记约定的办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竞买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是《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竞买文件》。

第十二条 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范本设定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向本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出让方违反约定或者单方面终止交易的,应当按照《出让文件》中的承诺,以设定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向交易相对方或本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规则致使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的,竞买人提交的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出让方或本所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以按约定转为履约定金,或在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部支付完毕后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三条 联合竞价

本规则所称的联合竞价,是指联合表达受让意向的联合体被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价交易活动的行为。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产权受让行为对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在与其他竞买人的同等报价或者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竞价结果

本所应当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竞价确认单》,并通知出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范本和受让方的《竞买文件》,签订正式的《产权交易合同》。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放弃受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如放弃受让,经出让方同意,本所可以向报价次高的竞买人征询受让意向或依次征询受让意向,经受让方同意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报价次高的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均无意愿受让,则本次产权交易终止。

第三章  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公开竞价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开竞价,是指在本所组织下,竞买人在《竞买文件》中确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通过现场提交形式进行竞争报价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的适用情形

产权标的构成简单、资产清晰,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明晰,转让价格和支付能力是出让条件的主要因素,或者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需要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情形,可以适用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的实施

竞买人通过本所向出让方提交《竞买文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约定的出让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的场所,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然后进行现场公开竞价。

竞买人可以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每一应价时间根据不同的交易项目有相应的时间规定。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公示信息中的产权转让底价,下一轮报价一般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由本所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产权转让价格的10%。

报价以本所现场交易记录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竞价活动终止。

第二节  

一次报价(略)

综合评审(略)

招投标(略)

第四章   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保密义务

本所、出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出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终止竞价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终止: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出让文件》中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让方在《出让文件》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出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本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出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出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出让方、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公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本所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出让方、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的违规处理

出让方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一条(一)、(二)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出让方属国有的,本所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对非国有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产权交易市场诚信档案;出让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的违规处理

竞买人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竞买人属国有的,本所应当将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对非国有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产权交易市场诚信档案;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所的违规处理

本所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方式的创新

产权交易需要采用重复、组合的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创新的竞价交易方式的,由本所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操作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价的产权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操作细则

本所依据本规则,制订相应的操作细则或业务流程。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