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10 10:44:58访问:127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出资者、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产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1、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价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3、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平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4、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涉及房屋、土地的交易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本所进行产权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挂牌交易;

2、受理、公告及挂牌;

3、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意向;

4、审核、接受受让意向、登记;

5、组织交易、确定成交价格;

6、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8、产权结算、交割过户;

9、向国资部门备案(国有产权适用)。

第七条 下列产权不得在本所交易:

1、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2、产权归属或处分权限有争议的;

3、已实施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机构强制措施的;

4、法定期限内或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5、委托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6、未经当地政府或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的。(国有产权适用)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九条 委托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标的物;

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3、协议履行的期限;

4、产权转让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所向委托方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及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并将有关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本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该转让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委托出让企业产权的,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2、出让产权的有效权属证明;

3、内部决策文件;

4、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

5、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转让,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文件、专利证书、获奖证明等;

6、挂牌申请书;

7、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8、法律意见书;

9、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材料;

10、本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企业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准文件;

3、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4、本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所对委托人委托事项中有保密要求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应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本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企业产权的供求情况及委托人的意见,指定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本所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须经交易双方签署,经本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方生效。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交易标的;

2、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产权转让的方式;

5、债权、债务的继承及清偿办法(仅对存在该情况的产权交易);

6、产权交割事项;

7、职工安置协议(仅对存在该情况的产权交易);

8、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签约日期;

12、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在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交易价款应通过本所统一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二十条 产权交割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交易双方共同按照合同进行产权交割,产权交割清单须经各方签字。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确保转让产权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本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转让产权的交割过程或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应通过本所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向本所交纳有关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转让应当中止:

1、 转让期间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2、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转让暂不能进行的;

3、 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涉及控股权变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的;

4、 出现其它依法应当中止转让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转让应当终止: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2、产权(实物)灭失的;

3、出现其它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转让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2、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3、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4、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及履行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由本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金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